江苏徐州一家公司租赁车间,从事涂装作业。但因为违规操作生产,导致车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金属工具又产生火花,制造了一起爆燃事故。最终导致四人死亡,十人受伤,其中四人重伤的惨烈事故。最终该公司董事长等四名高管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等被依法起诉。2021年11月19日,江苏徐州铜山区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细节。
2017年4月,因甲公司业务规模日益扩大,为了拓展业务且不给甲公司增加风险,经陈某某提议、甲公司管理层集体研究,成立了徐州乙公司。该公司实际由甲公司出资成立,且设备、资金、管理人员均由甲公司提供,日常生产运营管理亦由甲公司掌控。
2017年12月,经陈某某决定,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通过甲公司销售副总陈某刚,在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租赁车间用于涂装作业,并由陈某刚和甲公司采购部门一起为该车间购买了生产及配套设备。
车间设立后,甲公司将生产业务对外承包给李某甲,由其组织工人生产。甲公司则实际对该车间的生产、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陈某刚实际承担了该车间整体运营管理职责;刘某某作为负责安全生产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包括该车间在内甲公司的所有车间的生产的安全管理。杨某作为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包括事故车间在内的所有车间的安全生产。
2020年9月12日16时许,这一车间在组织工人清理车间时,由于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导致稀释剂在密闭的喷漆房内快速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而清理时违规使用的金属工具产生的火花,将该气体点燃,发生爆燃,造成现场包括四名职工死亡,十名工人受伤,其中四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日,陈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指使杨某向公安机关虚假供述,并许诺事后给其一处房产作为回报。后杨某在到案后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多次做虚假供述,称乙公司是其投资设立,且事故车间是其和他人合伙经营的,和甲公司无关,给司法机关查明事实造成障碍。
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陈某刚作为事故车间的实际负责人、杨某作为甲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作为甲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均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刚、杨某、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生死的头等大事。在任何一家工业企业,都应该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重点来抓,容不得任何懈怠和思想上的轻视。
徐州这家公司的惨烈事故,归根结底就是安全生产规程抓的不严,从高管到工人,对安全生产这根弦蹦的不紧,最终才导致了悲剧。
2、陈某刚等人身为高管,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没有尽责,从而造成了重大事故,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审,罚当其罪。这也是为很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了个醒:身处高位,风风光光;年薪丰厚,腰包鼓鼓。这都是你作为高级管理者应得的。但别忘了,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肩上的担子可别放歪了,否则时刻会身陷囹圄。
3、陈某某作为董事长,深知如此重大事故发生后自己要承担的责任。情急之下想出了贿买他人顶包的歪点子。但是这也是妨害执法公正的行为,因妨害作证被抓,也是最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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