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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