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租标的设备为:南京沪马机械设备公司生产的1800型/180kw双轴中型撕碎机1台,已使用1年。目前存放于无锡市惠山区堰盛路6号。
1、本次出租设备管理费、保险费等由承租方承担。设备进场退场的费用、运费由承租方承担。设备维修保养、操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3、以招租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招租,如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则表明其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招租标的物的全部现状,符合意向承租方的租赁要求,出租方按现状交付租赁标的物。
1、承租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招租方在承租方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并办理手续后将标的设备交付承租方。租赁期间不得以履约保证金抵为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设备的缺损赔偿金(若有)后,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7、承租期满后,招租标的物应按照租赁前状态归还至出租方,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标的物,如有损坏按照标的物租赁前账面价值50.18万元进行赔偿。
10、在设备租赁期间,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方收到设备后,应以出租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将投保合同交出租方作为合同附件,因承租方未按规定投保造成设备财产损失而无法得到赔付的,应由承租方负责全部赔偿。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期5个工作日。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出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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