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印发《天津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内容,织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
《操作规程》指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给予应急处置、监护和保障等救助保护措施。在发现报告方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方面,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有监护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立即介入,调查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居(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未成年人身份,全力查找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应当及时采集其DNA,录入数据库比对,并将结果反馈至民政部门。六个月内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承担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供查找结论,并协同开展后续处置工作。依法需要临时监护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临时监护措施。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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