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安法院审结了这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的“昆仑2021”专项行动污染环境案件,该案三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担负刑事附带民事的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2020年8月,被告人蔡某鹏与陈某博(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永安市洪田镇某地开办炼铝厂,未办理环评许可手续。同年9月,该炼铝厂建成并开始生产,被告人蔡某鹏和陈某博雇请被告人蔡某跃、陈某旭为现场管理人员,利用收购来的废铝薄片、铝线重熔生产。被告人蔡某鹏、蔡某跃、陈某旭安排工人将铝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用手推车装运并集中露天倾倒至厂房东侧山坡边泥土平地上,未采取“防雨淋、防渗漏、防流失”措施,严重污染环境。
2021年4月8日,永安生态环境局从露天泥土现场查扣疑似危险废物,经过磅共计7.08吨。经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非法倾倒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反应性。被告人蔡某鹏、蔡某跃、陈某旭先后于2021年4月至7月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鹏、蔡某跃、陈某旭在无证熔炼铝的过程中,露天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渣及铝粉尘,混合物共计7.08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跃、陈某旭协助管理生产,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连带承担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据此,永安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三被告人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承担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及清运费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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