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针对病情变化、急诊急救等六种情况,《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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